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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 : 2014-10-14 浏览次数 : 3337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环保法共七章七十条,相比现行环保法的六章四十七条,变化较大。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保护优先”的原则;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首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新修订的环保法对企业的要求更严格。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收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者适用行政拘留。

新修订的环保法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有“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等8种违法行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如果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环保法加强了信息公开与民众参与。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还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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